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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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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师很清楚一点,若是让朱元璋以及刘邦这两个开国皇帝进行对比,在民生方面的考虑,无疑是朱元璋对于平民的帮助更多。

    但是有一点,同样也是朱元璋跟刘邦之间的对比,那就是朱元璋对于官员的薪俸,采取的是一种极其严苛的制度。

    按照一种说法,那就是明朝官员的俸禄是制定得很低的,很多低级官员靠官俸很难维持生活,而高级官员则根本不可能靠官俸维持其豪华生活。所以地方官的实际收入大多来自地方税收的截流,而京官的很多收入来自地方官馈赠。举例来说,一个县官,正七品,年俸90石米,也就是6372公斤米,每人1年就算吃掉180公斤米,这些米也只够35个人吃一年。更可怕的是,有40%的米他是拿不到的,那一部分就光明正大地被皇帝折换成别的东西,例如绢布、棉布,甚至一些零碎的小东西。

    难怪,当初洪武年间,宏文馆学士罗复仁过得很清廉,因为没钱买不起房子因此只能住在郊外一座破房子里,朱元璋有次跑到他家里去看,看见两间破瓦房外一个民工正在提着桶刷墙,他就问了,罗复仁在哪里?没想到这位仁兄一见皇帝大惊失色,跪下来说道:“臣就是罗复仁!”这令朱元璋也感觉到尴尬和惊讶。可想而知,如果都按照明朝制订的官俸标准,十个大臣有十个吃不饱穿不暖。所以大多数官员不得不去靠以权谋私来混点吃喝的银子。

    而薪俸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明朝官员在很多时候为了养家活口而贪污……

    只不过朱元璋自己不认为这是他的错,甚至是为了反贪而不惜将法令普及到读书人当中:

    为了防止各级官吏贪污腐败,朱元璋在中央机构设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其职责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其职责是“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制定律令严厉打击贪官污吏。在称帝前,朱元璋已命李善长、刘基、陶安等人制定《大明律令》颁行天下,律令共285条。又命儒臣对律令进行“直解”,使人人知晓。

    洪武四年,朱元璋下令:“自今有官吏犯赃者罪勿贷。”洪武六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修改律令,制定颁行《大明律》,这个时期的大明律共606条。

    然而,《大明律》颁行后效果并不明显,犯法者越来越多。朱元璋很恼火,他说:“本欲除贪,奈何朝杀而夕犯。”决定用重典治贪,“乃令采缉官民过犯”,亲自编定《明大诰》。

    其中这明大诰共十个条目:一是“揽纳户”;二是“安保过付”;三是“诡寄田粮”;四是“民人经该不解物”;五是“洒派抛荒田土”;六是“倚法为奸”;七是“空引偷军”;八是“黥刺在逃”;九是“官吏长解卖囚”;十是“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罪至抄札。

    书成之后,朱元璋把《明大诰》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对学子讲授。监狱中的囚犯如能熟读《明大诰》则罪减一等。

    由于朱元璋大力推行普法教育,“一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不久,朱元璋将《明大诰》扩为三编,“立法务为严峻,而于赃吏尤重绳之”。

    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令刑部再次修改律令,共460条。

    ……

    朱元璋对于贪污这种事情的处罚方式也很残酷:

    朱元璋在位期间亲自处理了很多贪污案,杀贪官无数。其中最骇人听闻的是空印案和郭桓案。

    空印案发生在洪武十五年。

    明朝规定,户部每年岁终应对各府、州、县所上收支账簿进行审计,各地方官府每年派官吏到户部上报财政收支情况,经户部审核无误后,才准许报销。因很多地方远离京城,为了减少来回奔走的麻烦,各地负责上报收支情况的官吏都习惯带着预先盖上官印的空白文册到户部,如遇驳回即改正。

    这种“先署印而后书”的上报方式本是明初惯例,“有司相沿莫之正”,一些户部官员与地方官府勾结,利用这些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填上虚假支出数据,趁机侵吞钱粮,中饱私囊。洪武十五年,朱元璋发现这一情况后,“以为欺罔”,马上下令查办。将各地官府管印的官吏全部处死,副官打百棍充军边疆,凡署名者均抓捕入狱。此案被处死者有数百人,入狱和充军边疆者不计其数。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郭桓是户部侍郎,他和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赵全德等相互勾结,组成贪污团伙,盗官粮700余万石。

    洪武十八年案发后,朱元璋“敕法司拷讯供词”,发现郭桓等人除贪污公粮外,还侵吞了大量国库物资,折合粮食达2400万石。通过进一步追查,六部一些官员和很多地方官也牵连其中,朱元璋将主犯统统处死,受牵连入狱者达数万人。

    朱元璋恨不得杀尽天下贪官,他说:“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只要是贪污,不管涉案者官有多高,朱元璋处理时都不会心慈手软。

    洪武十六年,刑部尚书开济接受一死囚家人贿赂,令郎中仇衍为其开脱死罪。他还勒索其他罪囚家人钱物,并导致一家20口人全部自杀的悲剧。他的不法行为被一狱官告发,开济和刑部侍郎王希哲、刑部主事王叔征把该狱官抓起来,杀人灭口。

    此事被监察御史陶仲发现并上报朱元璋,朱元璋大怒,将开济、王希哲、仇衍等人处死。

    即使是开国功臣,如果有不法行为,朱元璋也严惩不贷。永嘉侯朱亮祖勇悍善战,立下许多战功。但此人不学无术,在奉诏出镇广东时“所为多不法”。洪武十三年,番禺知县道同把当地一个土豪抓起来,其他土豪行贿朱亮祖,请求他把被抓的土豪放了。朱亮祖宴请道同,要求道同释放土豪。道同厉声说:“公大臣,奈何受小人役使!”

    朱亮祖说不动道同,竟亲自把土豪放了。

    朱亮祖还纳富民罗氏女为妾,罗氏兄弟怙势为奸,被道同抓起来,朱亮祖又把他们放了。道同愤愤不平,上奏揭发朱亮祖的不法行为,其奏未至京城,而朱亮祖弹劾他对上司无礼的奏章先到,朱元璋不知内情,派使者诛杀道同。

    后来见到道同的奏章,才了解真实情况。他觉得道同职位低下,敢揭发大臣不法之事,一定是骨鲠之臣,便派使者赦免道同。但后派的使者到达番禺时道同已被杀。

    朱元璋对朱亮祖诬奏道同非常不满,气愤异常,马上召朱亮祖与其子朱暹进京,用皮鞭把朱亮祖父子打死。

    在用重典惩治贪官的同时,朱元璋还大力表彰反贪功臣和奖励举报。洪武九年,福建参政魏鉴、瞿庄“笞奸吏至死”,朱元璋赐玺书嘉奖。

    洪武十九年七月,苏州知府王观“治奸吏至死”,朱元璋派使者前往慰劳。常熟县陈寿六等三人把贪官顾英绑至京师面奏,朱元璋当即予以重赏,并警告地方官吏不得对陈寿六等人打击报复。

    朱元璋鉴于元末吏治纵驰,民生凋敝,不惜用重典严刑惩治贪官。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因用刑太滥、不重证据,使许多无辜者受牵连甚至丧命。

    在空印案中,枉死者其实不少,官府掌印者并非人人都贪赃枉法,而且“先署印而后书”是明初惯例,也情有可原。正如郑士利所说的:“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

    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闻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莫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

    济宁知府方克勤是明初有名的廉吏,他生活俭朴,“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为治以德化为本,政绩非常突出,洪武八年曾受朱元璋接见。后被人诬陷入狱,即将出狱时适逢空印案发生,因受牵连再次被捕入狱,结果死于狱中。郑士利之兄郑士元在地方当官,但并非掌印者,结果也受杖刑并被发配至江浦。

    郭桓案的枉死者更多,由于受到刑讯逼供,郭桓等人把一些素无来往的官员也说成是同党,朱元璋不管有没有证据,统统格杀勿论,使许多人家破人亡。

    在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中,“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种种酷刑花样百出。又特设“士大夫不为君用”罪,可谓亘古未有。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姚润、王谟拒绝官府的聘用,结果都被杀头抄家。朱元璋这种一味杀戮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反贪的范围,难怪后人把他视为暴君。

    ……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

    而且,科举考试中会涉猎《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规里边,同时也废除了使用过的法外酷刑。

    在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影响还有:明朝末年时,如果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

    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

    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

    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从洪武十八年起,他亲自“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颁行天下。“大诰”的名称,出于《尚书》,该书的大诰篇,是记叙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大诰”二字,即“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

    朱元璋颁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也是为了用峻令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

    刘基曾劝朱元璋用法不要太严峻,他说:“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平遥县训导叶伯巨应诏上书时,也说朱元璋有三件事处理得太过分,一是分封太侈,二是用刑太繁,三是求治太急。可惜朱元璋都没有接受他们的意见。

    而在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已是70岁的老人,他最后一次修改律令,颁布《大明律诰》。这次修改律令主要是将《明大诰》一些条目附载于《大明律》之后,“凡榜文禁例悉除之”,将重典改为“轻典”。

    朱元璋还亲临午门对群臣讲解修改律令的宗旨:“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除顽,刊著为令。行之既久,犯者犹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趋吉避凶之道……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摄要附于律文各条下。”

    史书称,朱元璋亲自编定的《明大诰》之所以多峻令,是“出自一时权宜,非上之本意”。

    他晚年颁布《大明律诰》,主要是为继承者皇太孙朱允着想。他还对朱允说出了用重典治国的原因:“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这句话表明朱元璋认为自己通过数十年的努力,惩治贪官污吏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继任者将面临“平世”,没有必要像他那样继续推行严刑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