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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帝国的制度当中,有一些制度是其在横扫六国之后才正式确立起来的。
这些制度可以说是一种革新。
但是有一种想法认为,由于秦王朝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新时代的全套的思想体系,所以它的民众就没什么可学的,等汉朝建立了“新儒家”,人们就有东西学了。秦朝的那种农战思想,已经早就不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了,但秦还是僵化地使用过时的政策。已致于对民间的思想控制只是用武力和刑罚来控制,时间长了当然会引起全体民士的反抗。
灭亡六国后,六国旧地归属于秦以后,按照秦国的官制,新来的县令以及县的主要官僚,由秦国政府直接任命,不用当地人,属下的官吏,则在当地人中推举考选任命。秦国郡县小吏的选任,有多种途径,可以由军队的军吏转任,可以由地方依据一定的财产和行为标准推荐,也可以通过考试选拔。通过推荐和考试来选拔小吏,为当地人参与当地政权打开了门户,也为一般的编户齐民进入政权开通了机会。
事实上,秦王朝也是因为没有在其力量薄弱的边远地区分封诸子以为诸侯王,直接对当地进行管理,遂让六国贵族后裔在那些地方有了充分发挥的余地。
若干年后,秦末最先起来造反的,就是楚、齐这些遥远难控地区,最终导致了秦帝国的崩溃。历史进展是需要一个渐进型的过渡的,对于东方的齐和南方的楚来说,分封制是有两千年历史的为人们长期习惯的政治结构,突然一朝全部改掉,
人民心理上是不能接受的。他们实际上非常不肯纳入郡县制体系,秦始皇出游也主要是为了去那里弹压。
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不够,致使六国的势力发展起来。秦始皇对皇权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以军功得官职的人始终控制不力。
……
在这一个前提下,不得不说一点,那就是秦帝国沿袭商鞅变法的土地制度,同样也在这方面事实上难以完全在秦帝国新占区域完全实行。
所谓变法,就是对政治、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后世的政治、经济改革,也都选择了同样的字眼作为改革的专有政治术语。
当时的秦国,在综合国力上已经远远落后于同时代的齐、楚、燕、赵、魏、韩六国。
而即使是总体而言作为七雄最弱的韩国,在申不害变法之后,韩国也算是在当时强盛一时,即使是魏国也不会轻易进攻韩国。
申不害主张以法治国,实行进一步改革,并汲取道家“君人南面之术”加以改造,提出了一整套“修术行道”,“内修政教”的“术”治方略。
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改革,第一步就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在韩昭侯的支持下,首先向挟封地自重的侠氏、公厘和段氏三大强族开刀。果断收回其特权,推毁其城堡,清理其府库财富充盈国库,这不但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
与此同时,申不害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对官吏加强考核和监督,“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
随后,他又向韩昭侯建议整肃军兵,并主动请命,自任韩国上将军,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使韩国的战斗力大为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申不害为富国强兵,还十分重视土地问题。他说:“四海之内,六合之间,曰‘奚贵,土,食之本也。
又说:“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
因而他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同时,他还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
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的说法。
申不害相韩15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
韩国虽然处于强国的包围之中,却能相安无事,成为与齐、楚、燕、赵、魏、秦并列的战国七雄之一。
而有一点很关键的是,在公元前342年开始的魏国攻韩战争之中,若非有着申不害变法的底蕴存在,恐怕连战惨败的韩国,早已被魏国所灭,之后也没有马陵之战什么事情了。
……
秦国选择改革的时间比关东六国晚很多,用冠冕堂皇的说法,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制度为生产力让路。
但是更有说服力的说法是当时严峻的政治形式,逼得秦国不得不改弦易辙。自战国时代始,各国的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
那个时代并无和平发展的原则,强国对弱国的做法只有一个,武力吞并。应该说,秦孝公算是个智者,他感觉到了无时无刻不在的危机,因此才选择了谋求变革的道路。商鞅的出现,是迎合了秦孝公的需要。
商鞅向秦孝公提出的政治观点非常鲜明,而且极端:农战。这两个字就概括了未来秦国的基本国策,也成了商鞅执政的政治诺言。
商鞅所提倡的“农战”政治路线其实很好理解,就是把整个国家打造成一个战争机器,民众要做的只有耕种和战争。或者说,耕种也是为了战争这个核心目的所服务的。这点从他载入史册中的言论就可以清楚,他策动战争的潜在意图已经昭然若揭:“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
商鞅的制度改革,直接作用于经济的政策,在《史记》中记录的并不多,最为重要的部分只有两句话: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
前一句,即对土地的政策上,学界是有所争议的。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商鞅将土地私有化,另一种观点是商鞅不仅没有将土地私有化,而是加强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而在商鞅变法的同一时期,关东六国已经完成了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改革。
结合当时的历史情况我们可知,商鞅变法前,秦国积弱已久,而变法后几年,秦国竟然一跃跻身至强国之列。联系到变法前土地类私有制而导致经济发展不振,若说将土地私有化催生了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显然是逻辑不通的。
况且除了《汉书》中记载的董仲舒言论外,再无别的资料可以证明,当时秦国采用的土地政策是私有制。
《云梦秦简》和《青川秦牍》中的记录可以佐证,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土地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国有制。因为在其中记录了当时种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却单单缺了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对于土地私有制来说,这显然不够合理。而授田,也只能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才能完成。
(ps:《青川木牍》的内容大致如下:
二年十一月初一日己酉,王命令丞相甘茂和内史,百姓邪僻不守法,现对《为田律》加以改订:农田宽一步,长八步,就要造畛。每亩两条畛,一条陌道;一百亩为一顷,一条阡道,道宽三步。封高四尺,大小与高度相当;埒高一尺,基部厚二尺。在秋季八月,修筑封埒,划定田界,并除去阡陌上生长的草;九月,大规模修治道路和难行的地方;十月,造桥,修筑池塘水堤,使渡口和桥梁畅通,消除杂草。不在规定修治道路的时节,如道路破坏不能通行,也应立即修治。
(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初一,王命左丞相甘茂、内史,取譬(秦律),更修为(蜀地)田律。律令如下:畛道的标准,定为长八步,宽一步,一亩有两条畛道和一条陌道。百亩合一顷,一条阡道,道宽三步。封,高四尺,为最高者。埒,高一尺,下厚二尺。于三年秋八月始行,修封、埒,端正疆畔等界域,并刈杀阡陌上的荒草。九月,修路及水道;十月,造桥,修陂堰筑堤坝,以利疏通河道。纵使没修道路时杂草较少,然路有毁坏坎坷不平而不可行,遂相机而修道。)
将国有土地强化管理,统一调控,平均分配,才是商鞅变法真正的土地政策。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时甘龙、杜挚等贵族极力反对变法的根本原因。商鞅的政策,等于剥夺了贵族们占有国有土地的特权,直接破坏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至于说什么法古无错,只不过是贵族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披上道德的外衣而已。若商鞅变法是要把国有土地私有化,怕是这些贵族们要纷纷高举双手拥护了。
历史没有假设,于是孝公归天后,商鞅被车裂了。
秦国时候男人都变到政府户口本里,几个男人出几个劳役兵役,杀人越多得到奴隶和爵位农庄封赏越多。女人生越多孩子越受褒奖,此外还需从事劳役。
基于土地国有化制度强化的思路,商鞅变法中其它的部分就很好理解了。如授地后,设定阡陌封疆,不许私自更动;如每个农户所获得土地数量及向国家缴纳的赋税都相等;如改百步周(小)亩为二百四十步秦(大)亩;如努力耕种者可以免除徭役(劳役和兵役)等。这一系列措施,着实解决了秦国经济发展缓慢的问题,而且改善了因经济落后而导致综合国力落后的窘境。
单看这些,似乎商鞅成了劳苦大众利益的代言人,然而这并不是变法的全部,因此商鞅也不是民众利益的代言人。
商鞅的政策还有一部分是吸引外来人口落户秦国的,如从外国迁来的居民,会享受到国民的待遇,同样得到授田。商鞅也鼓励小家庭,政策里明确指出,一个家庭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财别居,自立门户,各自耕种生产,否则要加倍征税。
这一政策,核心的目的是增加秦国的人口,提高秦国的劳动生产力质量。增加人口是这政策目的的重中之重,因为人是战争的主体,是有生力量。没有足够的人口,也就无从谈起发动战争。
至于编撰严密的户籍制度,设置严格而残酷的连坐法,则更称不上为民谋利,而是为了用合法暴力来为改造社会结构护航。进行社会结构的改造,是项系统的工程,单是经济的改良并不能维系社会结构的稳定,总会因一些细节上的缺憾,导致改良部分或全部失效。依照一定规则的暴力,无疑是保护改良措施最为有效的办法,也是降低机会成本的办法。
说到底,户籍制度和连坐法得以施行,是因为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基础做交换,即服从就可以获得利益,反对不但无利益可言,反会遭到暴力的惩罚。倘若服从也无利益获得,是死路一条,那么这两个暴力制度最终是要破产的。
户籍制度的妙用除去对人的组织管理和地域控制外,还可以把人分类,区别对待。首先,就要把从事商业的人员打入另册,用课高税加限制物价的办法,逼迫他们放弃商业转为耕种。如果转为农业户,不去努力劳作,导致经济拮据的,就要转成奴隶籍,成为官府奴隶,强制劳动。
这近似于当代的劳动改造。对于商业户口的人,不单严格限制数量,还要加大摊派徭役的力度。
在待遇差距如此明显的条件下,基础本就薄弱的商业轻而易举地就被扼杀了。
户籍制度中,很重要一点就是严格限制居民的迁徙,辅助的是禁止经营餐饮旅游服务业,这使得普通民众无法在旅途中落脚,变相地限制了民众的活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