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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大一个程度而言,更赋可以说是一种主要是军事方面应对危机的经济征收的财政手段。
这一点在很多时候是有着无奈的前提,这对于一个国家或者是被征收更赋的人而言,同样如此。
但是在更多地情况下,更赋的征收可以说是对于一个国家的纳税阶层而言,是非常沉重的压力来源。
历史在这一个方面的教训非常深刻,不仅仅是秦帝国的民政体系有可能是被主要是来自南征百越,河套阴山之战为首的战争所征收的更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同样的,在后世,加收类似更赋的税收可以说危害甚烈。
其中较为著名的就是明末的三饷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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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饷是明末加派的辽饷剿饷和练饷三项赋税的合称。辽饷亦称新饷始征于万历四十六年主要用于辽东的军事需要。
到万历四十八年止明帝国除贵州等少数地区外平均每亩土地加征银九厘计五百二十万零六十二两。天启时并征及榷关行盐及其它杂项银两。崇祯四年又把田课由九厘提高到一分二厘派银六百六十七万余两除兵荒蠲免实征银五百二十二万余两另加关税盐课及杂项共征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
剿饷为镇压农民起义的费用总数两百八十万两主要也征自田土。原议只征一年实际上从崇祯十年起直到十三年才被迫停止。练饷是崇祯十二年根据杨嗣昌的提议征派的名义是训练“边兵”加强九边各镇防御力量实际是为了对付农民起义。此饷共征银七百三十余万两其中田赋每亩加一分约占总数一半以上。
而根据相应的数据记载,三饷的数字有另外一种计算结果:
万历四十六年,以向辽东用兵为由,按亩加派军饷,经过前后三次增额,到泰昌元年,加到每亩银九厘,一年得银五百二十两,相当于全国总赋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到崇祯末年,增至九百万两以上。
《明史?食货志二》云:(崇祯十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石折银八钱,又亩加征一六四厘九丝。原定以一年为期,但一年以后并未取消。到崇祯末年,剿饷共征三百三十万两。
崇祯十二年,在停征剿饷后,接着征收练饷,规定每亩加征银一分四、五厘,总额达七百三十万两。
三饷的加派反映了明末统治的腐败使激化的社会矛盾更趋尖锐并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朝统治者入关后为笼络人心曾下诏蠲免三饷但没有认真实行特别是辽饷中的九厘银不久即被编入《赋役全书》成为田赋的正式份额终清一代再未蠲除。
而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唯物史观原则,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人民创造历史”观点,分析明朝灭亡轨迹,经济上的弊政无疑就是撼动基础不稳的重要依据了。
据史料记载,清朝初年,摄政王多尔衮在总结明亡原因时,直言不讳地指出,明末所谓的“三饷”就是导致明朝败亡的最大弊政:“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
尽管多尔衮身为清朝摄政王,可能他的言论有时不尽公平合理,但在这个问题上,他的看法无疑是准确无误和一针见血的。明朝灭亡,确实有政治军事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综合所致,但经济失策失败却是釜底抽薪式的关键问题。
一般说来,暴政乱政也会使民众苦不堪言,文化腐朽也会让百姓失去精神支柱,但都抵不过经济破产让群众民不聊生来得猛烈和痛苦。明末实行的“三饷”政策,就是雪上加霜的罪恶一击。于是,庞大的政体大厦很快就轰然倒塌,国家机器运转不灵,等待的只有死路一条。
明末时期的苛捐杂税泛滥,应当说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始料未及的。他出身贫寒,深受苛捐杂税盘剥、贪官污吏欺压之苦。所以他当皇帝之后,试图建立一个轻徭薄赋、政治清明的社会。为此他做了很多努力,比如说视贪如仇,动辄就对贪官污吏大开杀戒。再比如,带头当廉政表率,规范从政原则,号召民众参与监督等,应该说还是取得了很明显效果的。
或许人亡政息,他死后,明王朝尽管国号还叫明、皇帝还姓朱,却一步步地回到前朝的老路上了,皇帝不务正业、腐化堕落,奸臣当道、乌烟瘴气,宦官乱政、肆意妄为,党争不断、内讧不止等,都与朱元璋时代不同了。
其中最显著的不同,是朝廷向老百姓征收的赋税成倍地增加。明末内忧外患频频,朝廷便以此为由,在原先额定的正常赋税之外,加派赋税。名目有三:辽饷、剿饷和练饷。当时明朝在东北与后金作战,故征辽饷以充军费。后各地相继爆发农民起义,为筹集军费平定起义,又加派赋税,是为剿饷。继而为应付清军南侵,明政府又训练边兵,于是又加派练饷。“三饷”本来都是正税之外临时性的赋税,开征剿饷时,崇祯皇帝曾满怀深情地表示,“暂累吾民一年”。但开征之后,几乎就成了定制,终明朝而未革除。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明朝政府实施“杀鸡取卵”般的经济政策呢?按说,万历初年张居正主持朝政时候,是明帝国经济状况最好的时代,当时户部太仓库岁收入四百万两白银,号称国库充溢。而到崇祯年间,“三饷”加派多达每年近2000万两白银,可想而知已经到了“耗尽国力”的地步。
而有史料显示,明朝末年,政府每年正常的岁入额为1400余万两,其中归入内府作为皇帝和宫廷享乐的约600余万两,属于户部用于政府开支的,不过400余万两。也就是说,大部分财力都用在了皇帝与皇宫保障和挥霍上,其他开支自然寥寥无几、捉襟见肘了。
所以,庞大的国家机器要正常运行、各级官吏要正常开支,只能采取加赋加派的方法强收豪夺了。不得不提,明末加派的“三饷”,到崇祯十二年,竟然高达2100余万两,远远地超过了正税的收入。可见,老百姓的负担之重,已经到了难以言表的程度。
更为可恶的是,老百姓的负担增加幅度,并不是简单的提高1.4倍这样简单。因为各级贪官污吏都不会放过这个搭车搜刮的大好机会。时人有记载:“暗为加派者,不知几百千万”,“私派多于正赋”。甚至有的地方官吏捞了钱,却借口老百姓负担重,不忍心收,扣下饷银不上交中央,自己享用。据说,当时山东有些地方,老百姓的负担竟然增加了六倍之多。
本来,征收“三饷”,是为了维护内外秩序稳定,但如此杀鸡取卵的做法,无疑是逼老百姓铤而走险。笔者在一篇文章看到,当时有位官员感叹:“是驱民以为贼也,又何平贼之有!”
于是,一个误区、一个怪圈就此形成。明末天灾人祸、内忧外患不绝,帝国财政入不敷出,无力筹备军饷组建军队,又不能任蛮夷、流寇蹂躏国家而置之不理,故不得不征收巨额赋税,却又将良善百姓逼上造反之路。为御敌入侵而加派,因加派而逼民为寇,要荡寇又得加派,于是恶性循环,乃至亡国。就是无法避免的悲剧性结局了。
综上所述,明末“三饷”就是勒在明朝脖子上的绳索,就是毫无疑问的亡国之举,已是不争的事实。无论从什么角度分析,“三饷”的加派都反映了明末统治的腐败,使已经激化的社会矛盾更趋尖锐,成为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
而比较有意思的是,很多人认为清初时期有“永不加赋”,“废除三饷”的“德政”。
但是事实上的是,清朝的永不加赋本身就是一个笑话,“废除三饷”同样也是如此:
而即使是在刚入关的满清政权,多尔衮发布诏令,指责明王朝行“弊政”、“疵政”,加派“三饷”害民:“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后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
此外,官方“召买粮料”只给百姓市场价格的五分之一,交纳衙门之时“又有奸人包揽,猾胥抑勒,是三饷以外重增一倍,催科巧取殃民,尤为疵政”。在“弊政”、“疵政”之下,“百姓困穷”,没有活路了。既然明王朝让老百姓活不下去,那么,它就不配享有上苍的眷顾,灭亡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
嘛,说的比唱的好听,谁不会?
“永不加赋”是针对农业税而言的,从历史记载来看,清代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从康熙后期到太平天国运动之前),农业税保持了一个定额,的确没有增长。但是,这只是正式税收,而不是指老百姓的实际负担。实际负担,除了正式税收,还有非正式税收,即税外收费。
康熙时代,税外收费已经很严重了。一位名叫陆世仪的官员曾经议论说:“朝廷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蠹恶之口腹。”漕粮的正式税额是400万石,但老百姓的实际负担却高达1400万石,这多负担的1000万石,只能算是加赋,而且远远高出正式税额。所以,即使国家正式税收没有增加,都不能说明没有加赋。更何况到了晚清,面对财政压力,国家正式征收的各种农业附加税远超正式税收,如四川在康熙后期的田赋正额不到67万两银子,而到了清末则实征420余万两,“永不加赋”的祖训早就忘得一干二净了。
康熙是一个爱面子的人,为了博一个仁政爱民的美名,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赋”,一方面对官吏税外收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到了雍正接过权力棒,他觉得不能再听任地方官员们胡作非为,而要定一个规矩,限制征收额,同时改费为税,这就是“火耗归公”改革。这项改革在开始的时候就受到了质疑,因为“火耗”的性质是“加赋”,“归公”等于承认了“加赋”的合法性,而这是与“永不加赋”的承诺相违背的。
质疑者说:“今日正赋之外,又加正赋,将来恐耗羡之外,又加耗羡”。这个质疑后来一再得到验证,雍正之后,乾隆、嘉庆、道光在接位之初,都有官员提出类似“火耗归公”的建议,实际原因,就是费改税后,又有新费产生,越改越多,这就是“黄宗羲定律”。
客观地说,社会在发展,物价在提升,一个王朝不加赋是应对不了社会变化的,所以,关键的地方不在是否加赋,而在加的赋用到什么地方去了?是为增加公共服务,还是为官吏个人私利?应该反对的,是后者。而中国历史上的加赋,恰恰是后者。
而黄宗羲定论也许没有什么人认识,但是换一个词汇则是有可能有更多的人听说过,那就是:积累莫返之害。
积累莫返之害是一个社会现象,指的是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准,走向原先改革目的反面。
历史上税费改革比如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一条鞭法’、清代时‘摊丁入亩’等;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局限,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准,走向原先改革目的反面。
明清思想家黄宗羲将这种情况称为‘积累莫返之害’,也是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